四川文理学院巴文化研究院
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保证基地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图书资料,包括研究院购置、订阅及以交流、受赠等形式获得的中外文图书、报刊、文献缩微胶卷、光盘、复印资料,以及研究院成员编制的资料卡片、电脑索引等。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仪器设备,包括研究院购置的电脑、复印机、缩微胶卷阅读机、传真机、扫描仪,以及上述设备的配套设备。
第四条 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的选购,由研究院各研究室主任根据需要提出申请,上报研究院院长同意签字后购置。凡上万元的设备购置,按学校规定须由研究院院长在购置申报表上签字,报有关各部门领导会签后,再由研究院会同学校设备处进行采购。资料卡片、电脑索引的编制,由研究院院长委托有关课题组负责。
第五条 研究院资料室人员负责图书资料的具体管理。资料室应在研究院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制定严格而有效的借阅制度,做好图书资料的登记、编目、借收与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 研究院办公室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各仪器设备的管理落实到研究院具体人员。有关人员均应重视仪器设备的保养与维修。
第七条 本研究院成员在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有充分利用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从事研究的权利,有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的配置与管理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权利,同时也有爱护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的义务。
四川文理学院巴文化研究院
二O一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