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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文化研究院考核及奖惩条例

作者:研究院概况 来源:2014/11/05 20:02:21 发表于:2014年11月05日 文章点击数:13608 【打印】

四川文理学院巴文化研究院

考核及奖惩条例

第一条  研究院院长每半年向研究院全体专职研究人员述职一次,述职内容包括半年来研究院工作运行状况、本人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与执行规章制度情况、本人工作中的不足以及相应的改正措施等,并听取研究院研究人员的反映、批评,最后由全体专职研究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等级考核。

第二条  具体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以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所取等级为准。若三个等级的票数均不足二分之一,则择取其总票数之和超过二分之一的两个等级中偏低的一个,若任何两个等级之和均超过三分之一,则择取两个较高等级中偏低的一个(如三分之一的票数不合格,三分之一的票数为合格,三分之一的票数为优秀,则合格以上的票数已占三分之二,即以“合格”作为其考核等级)

第三条  各研究室主任、课题组组长的工作情况由研究院院长每半年对其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分别向研究院全体专职研究人员通报,并须取得二分之一以上研究人员的同意(可事先征求研究人员的意见)。考核等级参照第二条。

第四条  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的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主要由学术委员会对其科研成果进行评定。担负教学与培养青年研究人员任务者的考核,应参考其在教学与培养工作方面的情况,考核等级参照第二条。

第五条  办公室、资料室工作人员的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由全体专职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其考核等级,考核结果通报研究院全体专职人员,具体方法和等级参照第二条。考核内容包括本人是否严格遵守考勤及其他规章制度、工作态度是否认真负责。

第六条  研究院全体研究人员(含兼职)除必须完成课题组所承担的任务外,正副教授每半年必须发表学术论文一篇,讲师每年发表一篇助教两年发表一篇。论文是否与课题任务有关不拘,一部学术专著可抵四篇学术论文。所完成的课题组成果及所发表的论文、专著的学术质量合格与否由学术委员会考核或审定。

第七条  考核结果与被考核者的经济收入和其他利益作适当的挂钩;连续三次取得考核优秀的专职研究人员,出国、升职等方面将予以优先考虑。凡考核不合格的专职研究人员和办公室、资料室工作人员,当于考核次月解聘,交学校有关部门另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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